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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《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(考试违纪处理节选)鲁大校发〔2017〕51号

发表日期:2019年06月11日 16:13 文章编辑:土木工程学院 浏览次数:

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。对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,视情节分别做如下处理:

(一)违反考场规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批评教育;批评教育仍不改的,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:

1.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许不参加考试的;

2.考试途中未经准许离开考场的;

3.未按照指定座位就座的;

4.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始答题、交卷的;

5.未经允许,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(空白)的;

6.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,大声喧哗的。

(二)违反考试纪律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:

1.闭卷考试开考前,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、笔记、讲义或其他有关考试资料进入考场、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清理的;

2.开卷考试开考前,携带除教材、课堂笔记以外的考试资料进入考场、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清理的;

3.考试开考前,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搜索、存储、发送、接收信息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、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清理的;

4.考试结束后,将试卷、答题纸带出考场的。

(三)违反考试纪律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:

1.闭卷考试过程中,在考生座位附近、桌面或考生身上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、笔记、讲义或其他有关考试资料的;

2.开卷考试过程中,在考生座位附近、桌面或考生身上发现除教材、课堂笔记以外的考试资料的;

3.考试过程中,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存储、查询、收发信息等功能电子设备的;

4.考试过程中,利用准考证、文具盒、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、笔记、纸条等物品的;

5.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,大声谈论考试内容的。

(四)违反考试纪律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:

1.考试过程中,偷看小抄、书籍、笔记、讲义或其他有关考试资料的;

2.考试过程中,未经允许使用具有存储、查询、收发信息等功能电子设备的;

3.考试过程中,交头接耳、议论考试内容的;

4.考试过程中,偷看、抄袭他人试卷或传递纸条的;

5.考试过程中,将试卷、答题纸带出考场、返回后未主动说明情况的;

6.考试过程中,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、把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,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;

7.考试过程中,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;

8.考试过程中,利用如厕等手段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,与他人讨论考试内容,或携带考试资料返回考场的;

9.在试卷、答题纸上做标记或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的;

10.阅卷过程中,经阅卷教师、教研室主任、学院分管领导认证,确认为雷同卷的。

(五)违反考试纪律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:

1.考试过程中作弊,拒不配合、服从监考人员检查、管理的;

2.考试过程中作弊,故意毁灭作弊证据的;

3.考试过程中,未经允许使用具有存储、查询、收发信息等功能的电子设备,拒绝接受检查或经检查发现存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;

4.考试过程中,强拿他人试卷、答题纸或草稿纸的;

5.考试过程中,将试卷、答题纸带出考场,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;

6.找他人代替自己考试,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;

7.考试结束后,以央求、送礼、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、加分的;

8.考试开始前,用非法手段获取试题或考试内容的。

(六)违反考试纪律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1.考试开始前,用非法手段获得试题或考试内容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;

2.考试过程中作弊,态度恶劣,有侮辱、殴打、威胁监考人员等行为、造成恶劣影响的;

3.考试结束后,以恐吓、威胁等恶劣手段要求阅卷教师加分、提分或要求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;

4.学生违纪被处分后,采取侮辱、威胁、恐吓等手段报复监考教师等工作人员,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;

5.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非法买卖试题(答案),找人替考或替人考试,使用手机或其他能够接收、发送信息的电子设备传递试题(答案),或发生其他有预谋的组织或实施作弊行为的。

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,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,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,由经批准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,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。包括中考、高考、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升学类考试,计算机等级考试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证书类考试,国家司法考试、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,国家公务员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等招录类考试,等等。

(七)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,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

(八)学生考试违纪依据《鲁东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考试工作管理办法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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